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
第二条 尊重艺术规律,团结全县文艺工作者,按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创作工作,为推动本土文化大发展而不懈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演出观摩、交流座谈,努力提高会员们文艺力量的整体水平和素质,给会友们提供才艺展示平台。
第四条 积极发展会员,培训新生力量,扩大协会组织,把本土文化引向多元化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 积极与其它文艺团体建立联系,互相学习,以促进本土文艺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协会主要以创作文学和音乐舞蹈艺术作品为主,业务相关的文艺活动和具体事务由各专业委员会去操办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文艺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每年需交纳12元会费,会员证免费办理。
第九条 本会会员如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会长助理一人,秘书长一人,共同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如工作需要可增设1-4名副秘书长,负责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
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必须具有来安本县户籍,或在来安工作达三年以上,且在当选前三年内没有触犯法律的合法公民,连任均不可超三届。
在会长缺选或无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情况下,则由秘书长临时代理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和开展活动。
会员入会时间超过一年方可参加理事会选举或被选举。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不定期举行,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届可聘请总顾问一人、顾问多人、名誉会长一人、名誉副会长二人、根据宣传需要,每届可聘请宣传大使二人,由理事会聘请。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时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协会宣传口号:
开心你我,传播快乐。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依靠协会收取文艺作品项目服务及各分会部参与社会文艺活动合作所得,款项全部用作于协会的工作发展和保障协会日常办公开支。
第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如:会计)工作人员的劳务补助和福利待遇按照协会的收入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协会财务管理由本协会的法人代表直接管理,由秘书长(秘书办)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会长有事临时不在岗时,需急报的票据可由会长助理或秘书长代签报销。
第十八条
尽量使用全国统一发票,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开出票据,则必须由协会领导成员出具书面证明该款项的用途,并说明无法开出票据的原因,方可报销。
第六章 合作
第十九条
社会各界组织开展公益、文艺活动,有意愿拟冠以“凤阳县
文艺爱好者协会”作为支持单位、联办单位等情况的,应在活动之前七日内报本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本章程自通过即日起执行,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凤阳县
文艺爱好者协会。
凤阳县文艺爱好者协会
2014年4月16号 |